问题 | 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短期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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