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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短期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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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