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优先权的便利有什么? |
释义 |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一、专利优先权的分类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本国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一)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又称为国内优先权,是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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