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
 1、反对人民民主专政、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
 2、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
 4、泄露国家机密的;
 5、宣扬犯罪行为、危害人民健康、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的;
 7、其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1、应广为传播、为公众知悉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传播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3、内容为公众所公知公用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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