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什么 |
释义 | 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应当包括应否赋予电子数据以证据地位以及赋予何种证据地位的问题。 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载体方式不同,而非证明机制方面。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绝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我国所有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详言之,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大概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七种。相应的,电子证据基本可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七种。 电子物证即英美法系所说的电子形式的“实在证据,它在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入侵者在所侵入计算机系统中留下的关于自己计算机的电子“痕迹”即为电子物证,因为这种“痕迹”系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而且是以其存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书证即记载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电子形式的书面证据,如当事人通过E-mail或EDI方式签订的商业合同;电子视听证据即电子形式的音像证据,同纸面形式的音像证据相对,如各种数码照相、摄影材料、VCD材料等;电子的证人证言与电子的当事人陈述即电子方式的言词证据,如证人、当事人进行电子聊天的记录,特别是通过麦克风进行网络聊天的记录等;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是指由专家对电子证据真伪等问题进行鉴定,所出具鉴定书中给出的结论;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以电子形式作出的勘验、检查笔录,如侦察人员在勘察犯罪现场时通过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照片、交通警察在纠正汽车违章时通过“刷卡”得来的“交通处罚单”以及交通违章检测器拍摄得来的监控记录等。 从现实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对证据的分类具有务实的传统,它既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也没有将每种证据与不同证据规则一一对应起来,而是一种没有无标准型的经验型分类。诚然,这种电子证据独立出来的做法在逻辑上并没有可商榷之处,但它却是维持我国先行证据分类体制情况下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