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在法院 立案 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 诉讼 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 离婚 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