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集资有哪些行为 |
释义 | 非法集资在保险领域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导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进行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客户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在自购收据或公司无效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广保险产品和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收益率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质押保单,以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案件。指非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投资者欺骗,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非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合作,虚构出售保险理财产品,进行非法集资;偷换保险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声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利率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以保险为名,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投资收益为名吸引公众投资,或以互助计划、众筹为噱头,以保险为名进行宣传,涉嫌诱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尽量做到三查两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转账支付、回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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