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定金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款项,其性质和作用常常被误解。在法律上,定金不同于货款,而是一种双方认定的违约金,它的目的是作为对违约方的经济赔偿。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方主动违约,卖方有权留下定金作为经济赔偿,而买方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如果是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卖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卖方未能按时交货等情况,那么就应该退还买方缴纳的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的归属问题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定金已经转入卖方账户,那么卖方在退还定金时应当按照买方支付的金额进行退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定金的退还问题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买受人在合同成立前支付的价款、定金或者其他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如因买受人的原因没收、提前支付或者提前支付的部分不能追偿的,卖方不得以未到期履行的合同为由拒绝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