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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意把握境外上市的政策良机
释义
    自1999年开始,国内已有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境外造壳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境外上市。但是在“裕兴事件”后,证监会开始对这种境外上市方式作出明确表态,即“鼓励直接上市,不提倡间接上市,更反对绕道行为”。
    2000年3月,证监会对网易等公司等绕道企业指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中国政府会作出反应”。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各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简称证监会“72号文”),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一通知成为境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遵循的条例。证监会出台“72号文”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裕兴事件”和拟通过类似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行为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但因上市主体非境内企业,证监会认为用批准这样的字眼不太妥当,因此“无异议函”应运而生。
    但是,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中已取消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也称“无异议函”);并且2003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废止了证监会“72号文”。
    可以说证监会“72号文”的废止,宣告了由“裕兴事件”引发的“无异议函时代”的结束,也为境内企业顺利实现境外上市扫清了部分障碍。此举将会大大促进了境内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进程。对欲实现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应当重视把握此政策管制变宽松方面的良机。
    一、公司改制方案的含义是什么
    企业改制方案(又称为企业重组方案、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制订和执行是整个公司改制、上市的重点,只有做好这一步,才能为申报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打下良好的基础。从上市的角度来讲,企业改制便是股份制改组,其本质便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被改组企业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拆、重新组合以及优化的过程。
    从广义上讲,企业改制重组包括企业资本(债务)重组、企业改组、企业并购,企业破产等内容;从被改组企业本身来讲,改制重组的内容主要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负债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内部治理机构重组。其中资产重组是整个企业改制重组的重点,也是其他重组的基础。
    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便是使之能达到上市的标准,最终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且能够上市。制订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便是进行此改制工作的前提,如果公案未能确定或者是经常变动,将会给改制工作带来极大的不方便,甚至是损失。而且就方案本身来说,是要作为上市申报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核准,所以一定要做得规范和完整,否则将会给公司上市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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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3: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