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享受民政低保待遇,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2、对不符合低保基本条件,但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自身就业条件特别差,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4050”人员、协保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对“双困人员”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1号]现结合我区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双困”人员)的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双困”人员:1、享受民政低保待遇,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2、对不符合低保基本条件,但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自身就业条件特别差,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4050”人员、协保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