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应对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负责,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责任。建议先协商解决,如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学校对于小孩在学校摔伤的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如果主张不负责任,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先和学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拓展延伸 学生在校外受伤,学校保险是否提供保障? 学生在校外受伤,学校保险通常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学校保险的具体条款和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如果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或受伤,学校保险可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或提供相应的赔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学校保险的保障范围可能存在限制,具体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因此,建议家长和学生在发生事故前仔细阅读学校保险的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条件。此外,如果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受伤,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咨询学校保险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得保险的赔偿和支持。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内受伤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建议与学校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此外,在学生参与校外活动时,学校保险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具体条款和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按要求报告和咨询,以确保及时获得保险赔偿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