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