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一、警察开除公职的情况有?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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