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风险提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人不能够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人员存在着违反法律或者信用不足的问题, 而如果需要聘用类似情形人员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欢迎您向我们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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