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父母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除非探望不利于孩子健康,否则不能阻止对方探望。拒绝协助可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后,若对方不让看孩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父母离婚后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除非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若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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