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未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离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 丧偶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均可)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根据各地版式需求决定)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