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山西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额外增加的60天产假。产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国家规定产假98天)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