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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队土地属于什么性质
释义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土地,或者已开发但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土地中止开发满一年。
    法律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拓展延伸
    部队土地的法律归属及权益保障
    部队土地的法律归属及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部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部队在使用土地时享有一定的权益。首先,部队土地的法律归属是明确的,它归属于国家所有,不能被个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或侵犯。其次,部队在使用土地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同时,部队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享有权益保障,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等。为了保障部队的权益,国家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限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部队土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闲置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超过一定期限未动工开发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土地,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部队土地的法律归属和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确保部队土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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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