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以下: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 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包括: 1.行政监督检查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 2.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预防和及时纠正相对方违法行为。 3.行政监督检查是保证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行政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种类别: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