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能重名,但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