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标准? |
释义 | 所有疫苗: 急性严重过 敏反应 喉水肿 ≤4 小时 过敏性休克 ≤4 小时 2 注射用疫苗 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射后可能有风险) ≤10 天 3.卡介苗 卡介苗局部脓肿(严重者) 1-6 月 卡介苗淋巴结炎(严重者) 1-6 月 卡介苗骨髓炎 1-12 月 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 1-12 月 4.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服苗者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 4-356-40(免疫缺陷受种者≤6 月) 5.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 臂丛神经炎 2-28(力低下者 2 天-3 月) 6.含麻疹成分疫苗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7-30 天 (免疫缺陷者更可能有风险,病毒分离结果提示为疫苗株感染) ≤12 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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