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的附加保险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已确诊为喉癌,购买附加保险可能存在不利影响;若尚未确诊,购买附加保险可能存在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2.《保险法》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3.《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于合同内的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责任。 4.《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事实后十五日内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购买重疾险的附加保险前,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疾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注意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若已确诊为喉癌,购买附加保险可能不利于保险金的给付;若尚未确诊,应当注意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