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收取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1、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2、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营业收入; 3、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