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刑事自诉状 |
释义 | 自诉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族,县人,家住。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族,县人,家住。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单位证明被告人持有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XX年XX月XX日 一、侵占罪刑事自诉状包含的内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侵占罪刑事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持有。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遗忘物,是指由财产所有人、持有人不慎而暂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时间较久,原所有人不明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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