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说简单点,应交税金是以前的老科目。07年会计新准则就把应交税金改成了应交税费,现在有许多老会计还是在用应交税金,不过这也不影响什么。就像07年把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合并到了,预付账款是一样的。 一个新准则一个是旧制度,应交税金只是税金,应交税费包含了应交税金和国家和地方的附加和费(如 教育费附加 和水道管理费等) 应交税金----税 应交税费---税+费。 应交税金一般指经过计算应该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应交税费一般指缴纳的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外的税和费,如应缴税费是一个总账科目,它下面还设有二级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