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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释义
    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说你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写分录时就会有进项税的分录;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就没有进项税那个分录如果当初抵扣了进项税的一些原材料现在盘亏了(比如管理不善造成的)那在写盘亏分录时就会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例如:(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注: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材料盘亏(比如洪水等)就不用进项税转出这个税法上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公司每月应交的增值税怎么算
    计算公司每月应交的增值税,要区分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
    本月销项税额=本月的销售额÷[1+0.16(或1.11)]*17%(或11%)
    本月进项税额为本月取得并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的运费发票*7%,取得的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发票或收购发票上开具的金额*13%。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月取得的销售收入÷(1+0.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四、新公司每月应交的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
    计算公司每月应支付的增值税,必须区分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1、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本月的销售税额-本月的销售税额=本月的销售额÷[10.16(或1、11)]*17%(或11%)本月的销售税额是本月取得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发票上明的增值税额,取得的运费发票*7%,取得的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发票或购买发票的金额*13%。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获得的销售收入÷(10.03)*3%。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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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