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关系解除的条件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地役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限制,包括必须在他人土地上、设立期限的限制、转让的限制和抵押的限制。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从而使地役权消灭。地役权法律关系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 法律分析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了地役权或有偿利用了供役地,且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相关费用,那么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从而使地役权消灭。 一、设立地役权是否有限制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法律关系 地役权法律关系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权利,但也有相应的限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了地役权或有偿利用了供役地,且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相关费用,那么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从而使地役权消灭。对于地役权法律关系,必须在他人土地上,设立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且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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