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 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