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释义 |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可享受与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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