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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保专项验收会议,业主需要提供建设管理报告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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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4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