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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吗
释义
    能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一、老赖可以执行老婆的财产吗
    老赖的配偶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要看是否满足可执行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财产的。例如:被执行人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如果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种情况,或者其他妨碍执行情形的,那么人民法院不可以随意执行老赖配偶名下的财产。
    二、抚养费会执行现任丈夫的财产吗
    抚养费是否会执行现任丈夫的财产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被执行人是现任丈夫,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拖欠前妻抚养费,会执行现任丈夫的个人财产;
    2、如果被执行人是妻子,抚养费不会扣再婚配偶的钱,不会执行现任丈夫的个人财产。但是从另一方方面来看,抚养费通常会花费再婚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导致再婚配偶财产的相对减少。
    一、抚养费强制执行流程如下:
    1、向做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会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4、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5、建议法院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和拘留。如果查明对方不按照规定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或者申报财产不实,或有财产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给予不超过15天的拘留,以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根据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让法院依法搜集证据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法定条件如下: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强制执行抚养费的具体情况要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总之,抚养费是否会执行现任丈夫的财产需视情况而定。抚养费强制执行流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方式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执行抚养费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丈夫欠债妻子的财产是否会被强制执行呢
    丈夫欠债一般不能对妻子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丈夫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的部分。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
    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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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