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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文书送达方式
释义
    行政文书送达方式具体如下:
    1、行政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
    2、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送达的特点:
    1、送达的主体法定。我国人民法院被界定为唯一的送达主体。“送达是人民法院所为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为送达 行为的主体。
    2、送达的对象法定。限定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3、送达的内容法定。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送达的诉讼文书种类繁多,大致包括四个门类:当事人提交的书状类;法院的一般性诉讼文书;法院的决定、命令;裁判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4、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法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各送达方式的硬性规定表明,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否则不能被视为合法送达,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法院一项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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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