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指县区一级公安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公安部。而公安机关则包括县级以上的,和县级以下的基层派出所、刑侦中队等基层公安部门。 《人民警察法》法条中,只有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字样,全文中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用法。 《人民警察法》中没有两种提法,但从字面上看两者还是有区别: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是就公安机关本身的级别而言。比如:铁路公安,它不是政府序列里的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是针对政府级别而言,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