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要从事故伤害发生的当天开始,或者已经确诊为职业病当天开始的三十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