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驾驶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 身份证 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 3、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 1、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