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象竞合犯有几种犯罪形式 |
释义 | 1、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一人又打伤一人,是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 2、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两人,这是同种类的相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某乙在打谷场上看电影时,向某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人,打伤一人。某甲这一杀人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 一、观念竞合犯的特征有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究竟何为“一行为”,学界众说纷纭。有所谓“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犯意行为说”、“法律行为说”等等。根据“因果关系说”一行为包括“行为人的一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一果,是一个行为;一个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多果,是一个行为;数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即多因一果,也是一个行为,”而“数个不同性质的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多因多果,是数个行为。” 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范围较小的主体;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 二、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如何区分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是依照比较重的罪处罚。而数罪并罚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分别构成几个不同的犯罪,然后数罪并罚。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数量的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数罪并罚是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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