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踝外踝骨折鉴定几级伤残 |
释义 | 对当事人的右脚内踝骨折的伤残鉴定可能是九级或者十级伤残,但具体的以实际为准。根据相关伤残分级标准规定,伤残鉴定应当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分析后进行确认。 一、交通事故肱骨骨折伤残几级 肱骨骨折算8到10级伤残,具体的伤残等级一般要根据骨折以后影响的轻重程度进行决定,出现了轻微的骨裂或者骨折,导致局部出现了肿胀和疼痛的症状,大多数是属于10级伤残。但是出现了较严重的骨碎裂,并且引起了感染并发症,则是属于8级伤残。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右肱骨骨折的伤残级别有明确的鉴定标准。如果是单纯右肱骨骨折就构成十级伤残。如果是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可构成九级伤残。但是如果内固定术后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的话,伤残等级还会更高,能达到八级伤残。一般肱骨骨折不是近关节处的话,不会遗留功能缺失等后遗症。 总之,骨折伤残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到医院配合医生进行影像学检查,明确病情的轻重程度。 二、哪些骨折属于十级伤残 属于十级伤残的骨折情况如下: 1、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2、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3、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4、一椎体压缩性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5、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6、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9、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一、十级伤残的标准具体如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二、十级伤残要赔偿以下项目: 1、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3、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上所述,十级伤残通常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要求另一个当事人给予赔偿。 三、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 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 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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