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诉后还有离婚判决书吗 |
释义 |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经调解和好,或原告对因冲动提起离婚后悔、或被告请求原告原谅并获得原告同意时,原告可以在开庭前或法院判决下发前,依法撤回起诉。原告提起撤诉申请,法院不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并做实质性处理。因此,离婚撤诉后没有判决书,但是会有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裁定,不适用判决。 一、撤诉还需要交诉讼费吗? 需要交。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撤诉后再起诉有影响吗? 撤诉后再起诉是有影响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四)、(五)、(六)、(七)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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