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党内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在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助选等等。 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以正式选举前六个月到换届选举结束为止,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限制;实施主体可以是竞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实施对象为选举人、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竞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客观上实施了本规定列举的行为,不论竞选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贿选行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拉票贿选的认定标准为: 1、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和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这两类人都有可能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行贿以帮助被选举人竞选成功的人; 2、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是指收受贿赂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例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 3、行贿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 4、行贿受贿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5、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所谓可支配,是指行贿前行贿主体可以自行支配用于行贿,行贿后受贿者可以自行支配。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贿者个人或受贿者个人能否支配标的财产; 6、转移财的行为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