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6年4月25日张某与A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发生争议。 对此,张某主张A公司违法解雇,要求A公司支付体检费35元、2016年4月份工资3860元、违法解雇赔偿金4600元。 其中针对体检费,张某主张是A公司要求其体检,但体检费35元由自己垫付,应由A公司承担,并提交了一份B医院的医疗费收据,载明收费科室为体检科,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姓名为“A公司”,金额为35元。 A公司则主张该入职体检费应由张某自行承担,A公司是要求员工面试后体检,但已经告知面试者,体检费由员工自行承担。A公司交了一份其公司管理制度,载明应聘人员需持有本人有效健康证明才能入职。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A公司确认系其要求员工体检,且张某提交的体检费收据载明的客户名称为“A公司”,故该体检费应由A公司承担。 关于员工入职前体检的费用的【承担主体】,在法律上目前并未明确规定;通过广东省劳动争议大数据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在缔约过程中【承担主体】分担的“合理性”;主要有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其一,由企业承担情形 考虑到企业系对员工权益加以限制、设定义务的一方,员工对此缺乏选择的余地且已经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因此,若系企业要求体检事宜,可认定为已经是为入职做准备。 即,如果企业指定医院、指定体检项目要求员工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体检的,或发出入职通知后要求员工体检的;以上情形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体检费用。 另外,已经被企业录用后,企业组织对所有职工的例行体检,属于提供给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其费用应当由企业福利费或者工会会费来承担,不由员工承担。 此处值得提醒企业的是,若企业发出入职通知后方要求员工体检,且该入职通知书明确是录用,之后再检查出疾病,除非是法律规定不能从事该岗位的疾病,比如饮食行业的不能有传染病,否则企业不能以该疾病不予录用。 鉴于此,企业可以考虑在录用前体检,或者不发录用通知,或者发的是拟录用通知,仅为录用意向,需最终审核确定。 据此,企业不妨与法律顾问一同梳理和拟定一份完善的《拟录用通知书》,用于管控入职体检风险。 其二,由员工自行承担情形 若求职者的健康状况对于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指标,与劳动合同和应聘岗位直接相关,例如饮食行业的不能有传染病;则求职者应如实向企业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不得隐瞒,并提供相关证明。 所以,一些对从业者身体健康有特别要求的特殊行业,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的体检表和健康证明,求职者应自行承担体检费用以提供证明。若不能提供,则由企业安排其体检,费用应由求职者承担。 【法律依据】 《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若不能提供,则由企业安排其体检,费用应由求职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