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意义上的中标标志着合同成立 |
释义 | 招标投标方式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但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授权情况不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本案被告否认曾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原告举出的公证文书中也未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已经有招标人的授权;被告未给原告核发过中标通知书,原告举出的中标通知书是直接由招投标办公室单独核发。因此,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承诺通知,是招投标办公室超越了自身的权利,而擅自给原告发放中标通知书造成的。本案中原告的中标通知书不是招标人核发,说明原告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人。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被告未作出承诺,故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 一、在法律规定中无效投标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是: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需要谁盖章 中标通知书的需要招标单位盖章。部分监管部门为了保证中标通知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要求中标通知书应当同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和监管部门公章,应当按其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3、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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