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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情况怎么写
释义
    社区矫正服从监管情况是由监督人写的,主要是写社区矫正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思想活动情况,或者加上自己对其的帮教情况,视情况而写。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等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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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