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权是物权吗 |
释义 | 1、根据法学界对租赁权下的定义,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 2、房屋租赁存在的基础前提是租赁合同,在民事法律上,合同一般是债权的象征,因为合同的基础关系就是债权的债务关系,只不过债权债务不是狭义的“债”。 3、租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4、虽然房屋租赁看似是与物有关,但是物权调整的主要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房屋租赁无论是在物的归属还是利用上都不存在实际争议,因为租赁是房东把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其所有权还是出租方的。 一、房屋租赁权的最长期限 一般而言,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另外,房屋租赁合同未进行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二、留置权使用房屋租赁的条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是一样。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财物,将不能产生留置权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1、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2、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转移占有(滞留占有); 3、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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