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焚烧人民币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对故意损坏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其他毁损人民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可由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1、故意毁损人民币; 2、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2、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