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车手续流程 |
释义 | 卖车手续流程如下: 1、买卖交易:买卖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国家指定的交易机构办理车辆买卖交易并取得交易发票的交易行为; 2、过户转移登记:过户转移登记,就是买主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凭取得的二手车交易发票通过各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交易后的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新的行驶证等; 3、税费变更登记:税费变更登记的内容是指在车辆过户完成后,到各税费征稽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附加手续的变更登记。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保险以及各地规定的其他税费。 以下是不能过户的车辆: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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