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由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组成。. 具体情况如下:. 省级行政区 : 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 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县级行政区 : 977个市辖区、1303个县、393个县级市、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4个。. 乡级行政区 : 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个县辖区,合计38773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