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名称之取舍 |
释义 | 目前法律、行政规章、政策及学术著作对农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很不统一。我们认为,应采用农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理由是:首先,土地承包经营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演化,如今已成为一种得到《宪法》与《农业法》确认、在农村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法律制度。虽然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包干承包)已与承包经营制最初实行时(联产承包)大不相同,但土地承包经营这一制度形式却在广大农民的心中确定下来。因此,不容忽视保留土地承包经营这一概念,在我国目前的农村文化背景下,对保持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决定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显然不同于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因此,不宜再采用永佃权概念。最后,以不规范、欠科学或多歧义来评判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难以令人信服。《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以体系完整、用语精确著称,但以外人的眼光谁敢说,其物权篇中的实物负担、土地债务等概念就是规范、科学的代表呢?其实,法律概念不仅仅是一逻辑思维符号,更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特有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变迁等因素的集中反映。撇开一个法律概念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一味从形式上作抽象判断其本身就欠科学。农用地与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已利用土地的基本分类,因此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如直接称其为农地承包经营权。 曹诗权朱广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2、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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