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登记对抗主义吗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具有法律效力,通过登记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权属和其他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在登记册上准确记录。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政府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可见,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承包方和发包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上,及时准确的记载。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与登记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涉及着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经过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农户身份认定等。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则是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和公示性的重要环节。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与登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如农民权益保护、土地流转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与登记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农民权益的平衡保护。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是确保农民权益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环节。登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具有排他性。通过合法登记,承包方才能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设立与登记过程中,仍存在农民权益保护和土地流转管理等问题。因此,需要综合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社会公众意见,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农民权益的平衡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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