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二手房发现有居住权如何维权 |
释义 | 小王于2021年3月18日购买了小盖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价值1000万。小王缴清所有款项并办理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2021年5月,小王准备搬入新家,意外情况发生了,小盖的前妻李某告知小王其对该套住宅享有居住权,阻止小王入住。小盖与李某于2021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将该住宅过户给小盖,同时协议约定李某对该住宅享有居住权,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小王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小盖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卖家小盖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小王所卖房屋设有居住权,没有通知到位,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卖家小盖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卖家小盖所卖房屋设有居住权;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由于该房屋设置了居住权,导致买家小王使用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之规定,卖家小盖隐瞒了该房屋设有居住权的重要事实,造成买家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买家小王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卖家小盖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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