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等到惩戒期解除,在这期间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不要随意丢弃银行卡,不向其他人出租售卖银行卡。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