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
释义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法律依据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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